涉外合同诉讼的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彼此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其有自己的司法协助的条件和一般司法协助以及特殊司法协助的规定:
一、涉外合同诉讼司法协助的条件
我国人民法院同外国法院之间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以我国同外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协定)和多边国际公约为根据.在两国既未签订司法协助条约,又不是多边国际公约的共同参加国的情况下,则应按照互惠原则进行.
司法协助除以条约或互惠关系作为前提外,还要符合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提供司法协助的条件.①委托的诉讼文书,是由一国法院提出并且是真实、有效的.② 委托履行的诉讼行为,不能违背履行地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③委托履行的诉讼行为,不能妨害履行地国家的主权和安全.④委托履行的行为应属于法院的职权范围,否则法院无权协助履行.
二、涉外合同诉讼一般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可分为两种,一是一般司法协助,二是特殊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是指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例如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委托代为送达的诉讼文书,一般由委托国法院依照本国的法律的有关规定填写送达回证,有时也可以由受委托国法院依照本国法律规定出具送达回证.委托调查取证则是委托国法院委托证人居住国法院代为收集有关证据、询问证人等.
三、涉外合同诉讼特殊司法协助
涉外合同诉讼特殊司法协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法院委托外国法院协助执行具有执行力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是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协助执行具有执行力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