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民事案件的分工
我国法院有普通和专门法院之分.
普通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区县设基层法院;地市设中级法院;省、自治区设高级法院;全国设最高法院.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案件由专门法院管辖.军事法院受理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工的犯罪案件;海事法院受理海事、海商案件;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和犯罪案件.
在审级上,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
1、法院受理一般案件的分工(主要适用于民事案件)
法院受理一般案件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被告是公民的,其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住所地指公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地除外.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受理;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居住地法院受理.
被告是法人的,其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地,即营业地或办事机构地.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联营体,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受理;没有登记,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原、被告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受理;原、被告都被监禁或劳教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被告被监禁或劳教1年以上的,由被告监禁地法院受理.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受理.
离婚诉讼双方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团级以上单位住地的法院受理.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常住地法院受理.
下列情况,民事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
(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教和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4)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5)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6)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2、各级法院民事案件的分工
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由中、高、最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案件.
中院受理的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中院的海事法院管辖,专利案件由中院管辖.
高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
最高法院受理两类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3、法院受理特别案件的分工(主要适用于经济案件)
特别案件的范围亦称为特别管辖,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以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案件受理.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受理.
借贷案件,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法院受理.
保险合同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受理.
票据纠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专利侵权纠纷,按以下规定起诉: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由该产品制造地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销售地法院受理.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的,由该专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法院管辖.
(3)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而许可或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或委托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或受委托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许可方或受委托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被许可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5)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转让超过其应有份额的专利权,由转让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如受让方明知对方越权转让而仍然接受,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可由受让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6)假冒他人专利未构成犯罪,但给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由假冒或损害地管辖,如有困难也可由被告地管辖.
4、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须用书面协议.
5、由特定的法院专属受理的案件范围,也称为为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民诉34条规定:(1)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2)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由港口地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
6、共同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规定
共同管辖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原告向两个法院起诉的,最先立案的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依法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具体案件的管辖权.
移送管辖指移送已受理的案件个其他法院管辖.(注意:必须已受理的;两方是没有和有管辖权的;接受法院认为不属本院的,要报上级法院,不能自行移送.)
二、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
1、各级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审行政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中院受理以下三类一审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行政部门作的具体行为;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2、同级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
按照最初具体行为地来确定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原被告所在地都有权管辖.
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