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涉外离婚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11-22 13:11:30 文章来源: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事务所
在涉外合同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这就需要在诉讼期间和审理期限上作出与国内合同诉讼的一般规定不同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些不同的规定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关于被告答辩期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长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按此规定,居住在国外的被告提出答辩的法定期间为30日.被告如有特殊情况要求延长期限的,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2)上诉期和答辩期的特别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关于审结期限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这一规定的具体内容是:涉外民事案件第一审不受6个月内审结的限制;第二审以判决审结的案件不受3个月审结的限制,第二审对裁定的上诉案件不受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限不作限制,主要是考虑到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居住在国外,送达诉讼文书、办理委托事项以及给外国当事人有充裕的时间了解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等,都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未作出限制规定.